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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代通金存在的基础,“N+1"不是必须的
作者:颜莉萍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7日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代通金”往往存在误读,以为“N+1”是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必要条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仔细研读法律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很明确,除以上三类情形存在代通金的问题,其余情形都是没有代通金的。